1 船級社認證適用范圍
1.1適用于惰性氣體系統的氮氣發生器;
1.2適用的氮氣發生器種類包括膜分離式與變壓吸附式氮氣發生器,對其它類型的氮氣發生裝置或系統可參照執行。
2 船級社認證引用文件
(1)CCS《鋼質海船入級規范》;
(2) 《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第15章;
(3)《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II-2章。
3 船級社認證對產品的描述
3.1變壓吸附式(制氮方法)――以空氣為原料,運用變壓吸附原理,利用固體吸附劑對氧和氮的選擇性吸附而使氮和氧分離的制氮方法,通稱PSA制氮;
3.2膜分離式(制氮方法)――以空氣為原料,在一定壓力條件下,利用氧和氮等不同性質的氣體在半滲透膜中具有不同的滲透速率來使氧和氮分離的制氮方法。
4、船級社認證第一步:審圖
(1) 產品主要性能規格表,包括:起動時間,氮(氧)濃度,產氣量,出口壓力等;
(2) 產品組成設備型號/參數明細表,包括:配套的空壓機,壓力容器(空氣儲罐、氮氣儲罐、緩沖管等),進氣處理設備(如冷干機或干燥器、油/氣分離器、濾器等),電氣控制箱,氮氣(氧氣)濃度檢測設備,記錄設備;
(3) 系統原理圖及工作流程圖;
(4) 自動控制/報警/安全保護系統原理圖;
(5) 總裝配圖紙
5、設計技術要求
1 船用氮氣發生器系統的設計應滿足的FSS規則和SOLAS公約條款的相關要求。
2 氮氣發生器應能生成高純度的氮氣,其中O2含量不超過5%(體積比)。
3 該系統還應裝有自動裝置以便在起動和非正常操作時能將有害氣體排放至開敞甲板的安全位置。
4 如使用中可能會造成管路或系統組件所承受的壓力超過其設計壓力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安全閥以防止超壓.
5 如本氮氣發生器作為船上唯一的惰性氣體發生裝置,則應至少配有2 臺空壓機組。系統的總容量要求建議由該兩空壓機平均負擔,且在任何時候其中一臺空壓機組的容量不應小于總容量的1/3。如船上配備有足夠的空壓機備件和原動機使得船員能夠降低其故障的發生,可以僅配備一臺空壓機。
6 應裝有供氣處理系統,以便能夠除去壓縮空氣中的水分、顆粒和油滴,并保證達到所要求的溫度。
7 為便于維護保養,應在發生器與儲存裝置(氮氣儲罐)之間設有分隔措施。
8 應在下述位置設有可連續顯示空氣溫度和壓力的儀器設備:
(1) 空壓機的排氣口;
(2) 氮氣發生器的進氣口。
9 當惰性氣體產生時,應在氮氣發生器的惰性氣體排氣口設有可連續顯示和永久記錄氧氣含量的儀器設備。
10 氮氣發生器應具備如下報警及自動保護功能:
(1) 空壓機出口壓力低于正常工作壓力時,系統應報警并自動關閉;
(2) 空壓機出口空氣溫度高于正常工作溫度時,系統應報警并自動關閉;
(3) 供氣處理系統發生可能使供氣質量達不到系統要求的故障時,比如冷干機、干燥器故障停機、油水分離設備自動泄水管的高冷凝水水位等,系統應報警并自動關閉;
(4) 電加熱器或其它對系統最終產生的氣體質量有重要影響的設備(如有時)故障時,系統應報警并自動關閉;
(5) 氮氣發生器出口氣體達不到所需標準(氧氣含量≤5%或,氮氣含量≥95%,此標準可依據用戶要求提高)時,系統應報警并自動關閉;
(6) 氮氣發生器系統的氣體出口檢測、連續顯示及永久記錄氧氣含量的設備電源故障時,系統應報警并將系統氣體出口自動切換為排放至大氣的狀態。
6、焊接工藝評定
氮氣發生裝置因有關的產品加工過程中需要進行焊接,因此需要進行WPS焊接評定。
7、工廠審查
1 按照申請方提交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零部件制造過程中各個控制點進行審核,察看所留存的記錄(一般應包括首件檢驗記錄、巡檢抽驗記錄及不合格品處理記錄等)是否按要求填寫,是否留存;在備件庫中察看成品備件是否有檢驗合格標識;
2 盡可能的了解申請方的產品質量反饋情況。如發現曾有重大質量問題反饋時,應注意申請方的處理方法,以及該質量問題是否普遍存在,是否屬于設計缺陷.